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栋**号,现住六枝特区**园**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3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8月17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六枝特区平镇六十四加油站便利店,趁陈某某出店到加油区加油之机,将陈某某放在便利店收银台上的一部红色vivoNEX型手机盗走放在其驾驶的出租车内躲藏。案发后民警从赵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将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陈某某。2020年2月14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于价值3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辨认、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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