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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12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泰祥花园小区内8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台铃”牌蓝色电动车一辆。次日,赵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丁白路以900元人民币将该电动车销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台铃”牌蓝色电动车价值28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价格认定文书、抓获经过、尿检材料、电动车购车凭证等;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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