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行政村**村**号,案发前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小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经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菏泽市开发区采取用扳手破坏店铺门把手方式盗窃8次,窃得现金5400元、双中支中华牌香烟四条(经依法鉴定价值2000元)及身份证一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5日许,被告人赵某某以损坏门市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市牡丹区大学嘉园小区亚细亚眼镜店内,窃取被害人聂某某身份证一张。

2.2020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以损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开发区和平人家博文文具店,窃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

3.2020年7月6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损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市开发区金域澜湾A2-102号沐沐美妆门市,窃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150元。

4.2020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损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开发区佃户屯中学对面派乐汉堡内,窃取被害人崔某某现金人民币1850元。

5.2020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扳手损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开发区舜鑫苑小区吉祥黄焖鸡店内,窃取被害人崔某某手机一部和人民币400元。

6.2020年8月26日1时5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用扳手损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中山路博士庄园附近果町超市,窃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和四条双中支中华牌香烟。经鉴定,4条标中华牌(双中支)香烟价格为2000元。

7.2020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用扳手打开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开发区鑫凯国际苏林装饰门市,未窃取被害人胡某某店内物品。

8.2020年9月10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用扳手打开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开发区鑫凯国际甏肉干饭门市,窃取被害人丁某某现金2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玉

                                    检察官助理   魏亚青

                                  2021年1月21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