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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广场**号楼**单元,将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该单元内的一台长虹牌柜式空调盗走,后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商李某某。因涉案物品材料不全,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价值认定。

2.2020年7月16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广场**号楼**单元,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收银台处的OPPO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36元。

3.2020年7月21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广场**号楼**单元,将被害人任某某放置在该单元内的一台Iphone Pro平板电脑、一支苹果二代平板电脑手写笔、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同日,赵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上述物品卖给福州市晋安区**广场**号楼的手机维修店。

4.2020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广场**号楼**单元,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该单元内的两台海尔牌挂式空调盗走,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商李某某。因涉案物品材料不全,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价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20]225、224、457号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脑监控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54.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  超

检察官:沈英华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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