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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卡锣,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湛江市市辖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13时2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公路处附近看到林某某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其鱼塘的小屋处,并且看到林某某将摩托车锁匙挂在小屋门口,后赵某某拿了车锁匙将该辆车偷走,当行驶到麻某某**镇**门口时三轮车熄火,被刚好骑车经过的车主林某某发现,赵某某怕被林某某认出来,就从裤袋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口罩戴上,加油门逃离,后将该车停放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一个树林处。过几天,赵某某将该车以2000元价格卖给他人。2020年1月9日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林某某被盗窃的三轮车认定基准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5700元。

2、2019年7月25日15时许,赵某某伙同庄某某一起开着庄某某(另案处理)的摩托车到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房处时,看到李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蓝色摩托车,且院子大门没有上锁,赵某某下车到房间门口观察了一下情况,发现房间里没有人,觉得可以实施盗窃,赵某某先推开院子的门进去,随后庄某某也跟着进来,接着二人合力将该摩托车偷走。过几天,二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个外地人,二人各分得人民币500元钱。2019年10月22日经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某被偷盗的电动车在用品的价格为人民币3740元。

赵某某因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2015年、2018年被抓获并判处有期徒刑,最近一次是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赵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作案,具有从重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权

2020年3月10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证据目录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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