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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路**花园**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的姐姐赵某乙将其位于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奇石馆小区2栋2单元1208室的客厅,租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赵某甲持有该房间的钥匙。2020年1月17日至2月14日,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前后,赵某甲多次来到该室盗窃防护口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7日23时许,赵某甲和赵某乙来到***公司租住的该房间拿衣服时,见室内***公司堆放有大量的口罩,遂赵敏婷拿走20个一次性口罩,赵某甲盗走价值100元的250个一次性口罩。

2、2020年1月21日左右,被告人赵某甲来到***公司租住的该房间,盗走价值120元的300个一次性口罩。

3、2020年1月28日左右,被告人赵某甲来到***公司租住的该房间,盗走价值200元的500个一次性口罩。

4、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来到***公司租住的该房间,盗走价值1030元的1450个一次性口罩和300个KN95口罩。

5、2020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叫上其朋友黄某某(不知情),来到***公司租住的该房间,盗走价值2650元的1000个一次性口罩和1500多个KN95口罩。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的家属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口罩等;2.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单位代表陈述:法人代表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郴北价认定【2020】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五次盗窃疫情防控物品,价值人民币4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章午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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