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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月**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及同伙陶文宣(在逃)在本市江汉区花园道星巴克对面花坛处,趁被害人杨某某醉酒熟睡之机,盗走其身旁的双肩包及包内的联想X280笔记本电脑1台、澳典投影仪1台、KINDLE电子书阅读器1台、希捷移动硬盘1个、佛牌1个。经鉴定,除佛牌及双肩包外,上述被盗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400元。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月**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的佛牌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它赃物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佛牌的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购物发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育杰

检察官助理:黄可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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