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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郧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2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园**房。因盗窃违法,2015年12月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盗窃违法,2019年8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3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4月21日一次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号刘某某的“24小时无人值守”成人用品零售店,用撬棍撬开自动售货机将成人用品盗走;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室外,将王某某晾晒在**内裤盗走;

2019年9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号里**号**室外,将李某某晾晒在走廊上的女性内衣内裤等物品盗走;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栋**下,将陈某甲晾晒在铁丝上的女性内衣内裤等物品盗走;

2019年10月28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村**委会陈某乙的“24小时无人值守”成人用品零售店,用撬棍撬开自动售货机将成人用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身份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从赵某某处扣押物品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受害人陈某乙提供的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5.监控、讯问视听资料。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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