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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11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岳父张某某家共同生活居住期间,趁其爱人及岳父不在家之机,将张某某放在卧室床垫下的209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赵某某已退赔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110接处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2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817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温县**镇**村**路*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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