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0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经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深圳**国际机场的*楼**店铺内,盗窃该店模特身上穿着的一件全新蓝色外套(型号VU451ZZ857,吊牌价为人民币4300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上缴盗窃的外套一件。案发后赵某某已经赔偿被盗店铺的损失并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外套一件(赃物);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委托书、谅解书、赔偿协议、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连刚
检察官助理 李梁莹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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