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籍贯海南省儋州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屯昌县**镇**里。因盗窃财物2016年4月1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向黎某某(在逃)提议到屯昌县**镇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内偷盗空调,当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黎某某步行至该公司铁质板房的二楼,黎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赵某某使用钳子拆卸空调外机螺丝并将空调管扭断,拆卸好外机后,两人来到室内拆卸内机,之后两人合力将空调内机和外机搬运到板房楼下。随后被告人赵某某返回屯昌县**镇**里出租屋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载黎某某到屯昌县**镇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板房楼下,两人将5部空调机搬到三轮摩托车上。被告人赵某某骑三轮摩托车载黎某某沿海榆中线至琼中县开往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其家中,之后将5部空调机卖给收购废品的人,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赵某某获利人民币175元,黎某某获利人民币125元。经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5部空调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摩托车一辆、衣服一件、胶鞋一双、手套一双、钳子一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移交清单、照片、涉案车辆;
3.证人吴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红枫
检察官助理:蔡林妃
书 记 员:李庆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扣押物品暂存屯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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