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43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乡**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23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20年8月14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年11月9日解回重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倪某某(均另行处理)到兰溪市灵洞乡中心学校,由赵某乙在外望风,赵某甲、倪某某翻墙进入校内,从教学楼老师办公室内窃得OPPO手机3只、vivo手机1只,利群牌香烟3包(价值66元),人民币70余元。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4只手机的价值为4100元。2020年9月20日,赵某乙由其家人退出人民币4100元,返还灵洞乡中心学校,取得谅解。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倪某某到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巷**幢**烟酒超市,倪某某用钢筋钳砸碎玻璃门后进入超市,窃得利群牌香烟4包、和天下牌香烟3包(价值500余元)。5月23日,义乌市公安局扣押利群香烟牌3包、和天下牌香烟2包,发还给余某某。为此赵某甲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二手机交易登记本、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收条、案件移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赵某乙、倪某某、亓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华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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