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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9月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治安拘留15天。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0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洛阳市西工区**广场**楼**网咖,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将王某某放在电脑桌上1部vivo x23手机(经鉴定价值1600元)盗走,后将手机变卖。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2、2019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洗浴中心休息厅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由杨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床边的1部荣耀7X手机(经鉴定价值300元)盗走,后二人来到瀍河区精灵网吧内,在电脑上通过短信验证码登录该手机支付宝,将账户内7000元盗走,后将手机变卖。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3、2019年10月30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星期八网吧,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1部vivo Y63手机(经鉴定价值100元)盗走,后将手机变卖。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4、2019年11月3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洛阳市瀍河区梦风铃网吧,趁被害人姜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1部oppo r11s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900元)盗走,后将手机变卖。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及表现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杨某某逮捕证、杨某某支付宝明细等;2、证人邱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姜某某陈述与报案材料;4、同案犯杨某某供述;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7、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尚双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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