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今,被告人赵某某从事皮毛加工(订板)业务。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骆某某经营的服装加工厂拉紫色水貂皮,在无人监督和核实的情况下,趁机从该加工厂内多拉走紫色国产水貂皮95张(其中公貂皮57张、母貂皮38张)。骆某某曾多次与赵某某联系进行核实水貂皮数量,赵某某明知自己从骆某某的加工厂处已多拉了水貂皮而拒不承认。2019年9月26日,在骆某某向辛集市公安局报警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将其多拉走的95张水貂皮退还给骆某某,并于2019年9月30日取得骆某某的谅解。2019年12月24日,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其价格认定结论为,被盗走的95张紫色水貂皮价值14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屏图片、谅解协议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许某某、赵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还被盗物品,并取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辉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起诉书12份
5.破案经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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