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将邢**在**乡**村附庄八亩地大东沟购买的石棉矿渣盗走1000余吨,经涞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石棉矿渣价格为29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旺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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