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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博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趁宋某某从**卫生院配液室离开的间隙,进入配液室盗取了宋某某挂在配液室门后衣架上挎包里的小钱包,并将其装入自己外衣右兜带出了医院。里面有3400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有两张外币冀一张老版10元面值的人民币,还有一摞各样的卡其中有银行卡、社保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瑞杰

检察官助理:展桃然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村,联系电话:1348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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