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街**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10月1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窗进入苏州工业园区**街道**村**幢**号被害人刘某某的住处,趁房间无人之机,入户窃得刘某某放于室内衣柜中的价值人民币90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记本电脑销售给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被盗笔记本电脑并发还了被害人。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 1台(照片);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陆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山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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