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2000********,汉族,无业,住淮阴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姜某某工作之际,盗窃被害人姜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4000元。
2.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姜某某洗澡之际,盗窃被害人姜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2500元。
3.2020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姜某某做饭之际,盗窃被害人姜某某微信内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微信交易明细表、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835197****)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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