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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户籍地址:新沂市**街道**路**巷**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某、邱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在新沂市新安街道,被告人赵某某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9日, 在新沂市新安街道约克酒店门前停车区,被告人赵某某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比德文牌电动车盗走,后以16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20年1月30日, 在新沂市新安街道约克酒店门前停车区,被告人赵某某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80元。

3、2020年2月5日, 在新沂市新安街道雨润广场东北侧,被告人赵某某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黑色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70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三辆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

5、辨认笔录;

6、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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