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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幼体徒刑十四年,200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0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23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到武陟县**乡**村武某某的鸡场,将鸡场40只土鸡盗走。经鉴定,该40只土鸡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2月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面包车到武陟县**乡**村谢某某家中,将院内四只鹅盗走。经鉴定,该四只鹅价值人民币480元。

  3、2019年2月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面包车到武陟县**乡**村李某某家中,将一家户内一只鹅和四只鸡盗走。经鉴定,该四只鹅和四只鸡价值人民币302元。

4、2019年2月3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面包车到武陟县和平学校西侧牛某某的水果店,将店中五件健力宝和五件柚子盗走。经鉴定,五件健力宝和五件柚子价值人民币565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武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平安、马照明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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