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新野县****下岗工人,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民主街八段380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赵**为满足其变态的性需求,先后六次窜至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书院路中段花艺轩门市东边道内的居民楼,将被害人曲**、李**、李**、周**、吕**、张**、杨**晾晒在屋檐下的女性内衣、内裤、丝袜、衣服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为满足其变态的性需求,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 超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现被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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