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五垦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五某某市**小区,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五某某市**镇**路**号。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以五垦公(刑)诉字[2020]2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13日收到卷宗3册。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五某某市恒大别墅区附近伺机盗窃。当晚21时许,赵某某从恒大别墅区南门进入别墅区内,行至121-1别墅时。从窗户翻入别墅,在该别墅一楼右手边的卧室内窃取两部iPad平板电脑,在二楼楼梯右手边的卧室内窃取了手表,手链、玉石,挂件等财物,之后下至地下室在地下室正对楼梯的书房内,桌子抽屉里窃取43张未激活的银行卡,其又进入地下室楼梯右手边的杂物间,从杂物间的铁质柜子里窃取了四枚子弹,随后离开的别墅经鉴定,赵某某在该别墅窃取的物品价值合计为8343元人民币。
2、被告人赵某某从121-1号别墅出来后,行至106-2号别墅时,见该别墅内灯是黑的,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撬开该别墅东北角窗户,从窗户进入别墅内,而后在该别墅一楼、二楼以及地下室翻找财物。在该别墅地下室楼梯下方一储物间,其见储物间内放有一个铁质柜子,于是用螺丝刀将该柜子的四个柜门全部撬开,在该铁柜右下角发现并盗取金项链、金戒指、金条、现金、纪念币等物品,而后被告人赵某某在地下室发现一个保险箱,其使用螺丝刀欲撬开保险箱,但未成功,随后其将盗窃的金首饰等物品装入一个布质手提袋中,从该别墅东北角的窗户翻出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1日,五某某垦区公安局民警在102团将赵某某抓获后,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发现并扣押了涉案的金条、金项链、纪念币等财物。经五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首饰等物品合计价值900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一把;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 鉴定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岩矿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宝玉石鉴定检验报告、新疆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价格评估意见书、五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五价认涉字[2019]060、064、[2020]001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兵)公(司)鉴(法物)字[2019]151号鉴定书;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达9842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强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物证螺丝刀一把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