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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广西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4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月,在**锰业公司管理矿炉火苗的被告人赵某某为筹集赌资,先后将该公司维修部旁的6根水冷电缆、1块铜瓦片盗走,并卖给**镇养老院旁收废旧的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2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良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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