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1〕1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丰城市桥东镇**村**组**号。2004年10月18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附近,用砖头砸开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A03***小轿车右后车窗,意图盗窃车内财物,但因车内无贵重物品而未果。

2020年7月5日6时5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街**号门口,从被害人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A0B***的蓝色**货车内盗走vivo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2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路边,从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A1R***白色货车副驾驶位盗走OPPO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858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天河区**体育中心**广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甘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萌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