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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庄,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9年11月25日,因盗窃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平舆县**乡**村委**村旁边的农田电网施工工地上,利用脚爬爬上电线杆,后用扳手、气压剪刀等工具盗窃金属横杆16个,被告人赵某某在将盗窃的金属横杆装车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受害人李某某现场抓获。

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干活期间,利用干活便利先后多次偷走废电线(绝缘导线)五捆。

3.2019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干活期间,利用干活便利先后从平舆县**局偷走10个金属横担带回家。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平舆县**局门口,从王某某拉料车上偷卸下来四个变压器槽钢,下班后用电动三轮车拉回自己家中。

5.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从**乡变电线施工工地偷走柱式瓷瓶15个。

以上被盗物品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977元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四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五张、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公认字【2019】第092号;

5.讯问同步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财物,且属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发政

2020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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