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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赵晋,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籍贯江西省兴国县,大专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1401051987********,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路**号**单元**,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路**号**单元**,无业。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在原平监狱服刑,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 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晋在太原市小店区**路**影城****层乘坐电动扶梯时,盗窃被害人郝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1+7pr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06元。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晋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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