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河南科隆集团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配送员,住青岛市黄岛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村**号)。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9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将该案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辖,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2月13日、2015年4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同年3月13日﹑5月28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2月1日、4月13日、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与吴某某(在逃)预谋后,二人利用从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往海尔工业园配送货物的机会,趁仓库保管员不备,采取偷偷多装货物的方式,盗窃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1867型翅片蒸发器100台,并销赃获利。经鉴定,1867型翅片蒸发器100台价值人民币2500元。
2、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与吴某某预谋后,二人利用从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往海尔工业园配送货物的机会,趁仓库保管员不备,采取偷偷多装货物的方式,盗窃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并销赃获利。经鉴定,3781型翅片蒸发器75台价值2925元。
3、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二人利用从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往海尔工业园配送货物的机会,趁仓库保管员不备,采取偷偷多装货物的方式,盗窃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60台1867型翅片蒸发器,并销赃获利。经鉴定,60台1867型翅片蒸发器价值人民币1440元。
4、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预谋后,二人利用从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往海尔工业园配送货物的机会,趁仓库保管员不备,采取偷偷多装货物的方式,盗窃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并销赃获利。经鉴定,60台1867型翅片蒸发器价值人民币1440元。
5、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预谋后,二人利用从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往青冷厂配送货物的机会,趁仓库保管员不备,采取偷偷多装货物的方式,盗窃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30台1867型翅片蒸发器(价值人民币720元),30台4420型翅片蒸发器(价值人民币570元),40台4194型翅片蒸发器(价值人民币920元),并销赃获利。经鉴定,上述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210元。
6、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预谋后,二人利用从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往青冷厂配送货物的机会,趁仓库保管员不备,采取偷偷多装货物的方式,盗窃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40台4420型翅片蒸发器,并销赃获利。经鉴定,40台4420型翅片蒸发器价值人民币760元。
7、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预谋后,利用从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往青冷厂配送货物的机会,趁仓库保管员不备,采取偷偷多装货物的方式,盗窃青岛丰隆电器有限公司70台1867型翅片蒸发器(价值人民币1680元),70台4420型翅片蒸发器(价值人民币1330元),80台4194型翅片蒸发器(价值人民币1840元)。经鉴定,上述赃物共价值人民币485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7次,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6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岳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宗莲
2015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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