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郓城县**街**段**广场附近的六桂福珠宝店内购物时,将店内的一枚6.24克女士黄金戒指偷走。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2059元整。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赔给店员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 郭东亚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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