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烟台市开发区,户籍地烟台开发区**镇**村**号**号,现住址山东省蓬莱市**街道办事处**村**号。1991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蓬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9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蓬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三次窜至228国道烟台开发区**镇**村路段,采取用锤子砸碎国道路南侧排水沟渠上的浆砌片石盖板的方式窃取盖板内的钢筋,共砸坏盖板约32.6米计54块,窃取盖板内钢筋约489.5斤,2次销赃非法获利240余元。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54块浆砌片石盖板价值人民币4396.71元,489.5斤钢筋价值人民币440.55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左右一天16时许,赵某某在烟台市开发区**镇**村228国道南侧,砸碎水泥浆砌片石盖板约17块,窃取钢筋约186斤,销赃获利约130元。
2、2019年12月份上旬一天3时许,赵某某在烟台市开发区**镇**村228国道南侧,砸碎水泥浆砌片石盖板约17块,窃取钢筋约120斤,销赃获利约110元。
3、2020年1月15日2时30分许,赵某某在烟台市经济技开发区**镇**村228国道南侧,砸碎水泥浆砌片石盖板约20块,窃取钢筋约183.5斤,案发后被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搜查、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牟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绍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蓬莱市**街道办事处**村**号,联系电话1595469****。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派出所,联系电话0535-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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