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寿光市纪台镇东方桥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84元。案发后,该电动车被依法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学亭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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