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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组,捕前住山东省乳山市**小区**门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乳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在乳山市银滩翰林名苑小区,被告人赵某某趁无人之机,将李某某停放在5号楼楼下的一辆红色格林豪泰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乳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海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办案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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