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安阳**医院门诊四楼ICU重症监护室门口,趁被害人袁某某睡觉之际,将袁某某放在门口南侧路东充电盒上充电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25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呼某某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英
二○二○年八月七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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