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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滴滴司机,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居委会**组。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2月3日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2月27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小六”、“张姐”(均另案处理)在肥西县花岗镇**街道农贸市场,将被害人李某某电瓶车储物盒内的一部OPPO R15手机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694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6. 肥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材料;

7.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伟

 2020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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