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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3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 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中环国际仕府4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1单元的红色洪都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4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将盗窃车辆拆散,把零部件卖与收废品的人员。

2. 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银鹭安居苑1-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程某甲远停放在单元楼下的黑色五星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374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将盗窃车辆拆散,把零部件卖与收废品的人员。

2020年4月13日,赵某某被舜耕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本案被盗的电动车零部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 、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照片;

2.被害人程某某、程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证、搜查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珍

检察官助理:王争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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