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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赵志辉,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寿县******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院批准,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志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志辉在寿县安丰镇梧桐新村小区赵某某工棚外,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工棚,将工棚内的一台巨一牌电动机、一台凯日达牌电动机、二百余斤铁制模版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巨一牌电动机价值为450元、凯日达牌电动机价值为180元。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志辉在寿县隐贤镇包公村淠河边一排灌站处,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排灌站,将排灌站内的两台电机、一台漏电保护器和两百六十余斤废铁盗走。

3.2019年1月份,被告人赵志辉多次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位于寿县安丰镇梧桐村小郢组被害人付某某家中,并将一个液化气罐、一个液化气灶、三床棉被、一个铁制磅秤和一台老式缝纫机盗走。

4.2019年1月21日晚,被告人赵志辉在寿县安丰镇梧桐新村西南赵某某工棚外,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工棚,并将工棚内的一百多斤铁螺丝杆、一个装有衣物的塑料箱子和一个三轮车电瓶盗走。

5.2019年2月初,被告人赵志辉在寿县安丰镇梧桐新村小区赵某某工棚处,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工棚,将工棚内一辆新大洲牌电瓶车(型号不详)、一个装有衣物的塑料箱子、三箱沙河原浆白酒和一瓶白酒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箱沙河原浆白酒价值为720元、新大洲牌电瓶车所使用的超威牌电瓶价值为546元。

6.2019年2月8日,被告人赵志辉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位于寿县安丰镇安丰高中旁栾祥贵快递代理店内,将店中两个装有三百余元硬币的铁盒和两个快递包裹盗走;

7.2019年3月10日夜,被告人赵志辉在寿县张李乡油坊村渡口处,将将被害人聂某某渡船上的四块骆驼牌电瓶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四块骆驼牌电瓶总价值为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付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赵志辉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志辉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民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志辉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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