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陵县**区**宿舍。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至本县籍山镇宇培商贸城、芦塘村等地盗窃他人所有的花卉盆栽,价值共计人民币228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至南陵县籍山镇宇培商贸城内威尔斯陶瓷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郑某某养植的多肉盆栽十余盆。
2.2019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至南陵县籍山镇江南米市A9栋177号门面房附近,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养植的白兰花盆栽一盆。
3.2019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至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恒塘自然村被害人古某某家,盗窃古某某养植的多肉盆栽数十盆。
4.2020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至南陵县籍山镇好美宾馆,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养植的 “玉树”盆栽一盆。
5.2020年2月28日晚上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至南陵县籍山镇惠民中学附近的H芯西餐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养植的花卉数十盆。
6.2020年3月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南陵县籍山镇惠民中学附近的半山奶茶店(H芯西餐厅隔壁),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养植的柠檬树盆栽一棵。
2020年3月6日,公安民警至被告人赵某某住处将其传唤到案。
赵某某到案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查获其盗窃的各类盆栽55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古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种植的盆栽花卉,价值共计人民币22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系公安民警通过视频研判发现其涉嫌盗窃,并至其住处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拟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丽丽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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