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8********,汉族,中专文化,宁夏隆德县人,户籍在宁夏隆德县**镇**村**组**号,无业。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公园露天篮球场,趁被害人权某某打篮球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篮球架下衣服口袋内的小米5X型手机(价值1100元)、华为nova3型手机(价值1700元)各一部,销赃得款挥霍;
2.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至固原市原州区小西湖公园旁露天篮球场,盗得篮球架下放置的红米NOTE4型手机一部,价值550元,销赃得款挥霍。案发后,赃物追回;
3.2019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公园露天篮球场,趁被害人李某某打篮球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篮球架下的华为牌nova3型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及黑色钱包一个,钱包内装现金2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赵某某使用盗得的银行卡在商店消费60余元,并将所盗手机销赃得款挥霍。
4.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公园露天篮球场,盗得篮球架下放置的OPPOA57型手机(价值760元)、OPPOA37型手机(价值530元)各一部,销赃得款挥霍。案发后,赃物追回;
5.2019年8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公园露天篮球场,趁被害人盛某某打篮球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篮球架下的苹果X型手机一部(价值4600元)及身份证一张,并将所盗手机销赃得款挥霍。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6.2019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北武当森林公园露天篮球场,盗得篮球架下放置的OPPOR9m型手机一部,价值17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机收据、扣押清单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证人刘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权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娣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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