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33岁,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镇**村人,孝义市**洗煤厂职工,住本村。因盗窃,2013年9月8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 年3月2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将本案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偏店村张某甲家院中,用铁斩撬开房门及房内箱子、柜子,盗走1个银手镯、3个袁大头银元、1条银项链、1个银脚锁、1个银锁、1对耳环。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物品以1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介休一名收古董的男子(情况不详)。
2018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偏店村杨某某家院中,用铁斩撬开卷闸门、将房玻璃打碎后进入屋内,盗走1个红色皮箱、约10瓶汾酒、6到7瓶竹叶青酒、2到3盒红盒礼品酒、7到8瓶透明玻璃瓶汾阳王酒、4到5瓶杏花福酒、1瓶人参酒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物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8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上吐京村康某某家院中,用铁斩撬开房门,盗走现金800余元、面值1元/2元/5元/1角/2角/5角的旧版纸币数张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现金全部挥霍,将旧版纸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9年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用铁斩撬开孝义市兑镇镇上吐京村张某乙家院门,将房玻璃打碎进入屋内,盗走5个袁大头银元、1对银手镯。后被告人赵某某将银元扔至村对面河滩里,将银手镯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9年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上吐京村薛某某家院中,将房玻璃打碎进入屋内,又用铁斩撬开屋内箱子,盗走1条金镶玉项链、500余元现金、数张面值2元/5元/10元/100元旧版纸币、10余张粮票、20到30余枚硬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现金全部挥霍,将粮票、旧版纸币、硬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金镶玉项链被民警起获。
201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桑湾村张某丙家院中,用铁斩撬开防盗窗、打碎窗玻璃后进入屋内,盗走2个青花瓷盘子、3个青花瓷小酒盅。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物品以400、500元的价格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用铁斩撬开孝义市兑镇镇兑镇村郝某某家院门、房门后进入屋内,又用铁斩撬开扣箱,盗走约6瓶汾酒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物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用铁斩撬开孝义市兑镇镇后庄村冯某甲家院门、房门,并打碎玻璃后进入屋内,又用铁斩撬开箱子,盗走1个银锁、2个银元、2盒剑南春酒、2盒商务汾阳王酒、2盒20年汾酒、2盒8年羊羔酒、3盒国宾酒、10余瓶杏花福酒、1瓶竹叶青酒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物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8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后庄村王某甲家院中,用铁斩撬开房门后进入屋内,又用铁斩撬开箱子,盗走4个袁大头银元、1个装约100元硬币的纸盒。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物品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8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后庄村王某乙家院中,用铁斩撬开房门并打碎房玻璃后进入屋内,又用铁斩撬开箱子,盗走1条金镶玉吊坠、2盒竹叶青酒、1个装约50元硬币的瓶子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酒、硬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金镶玉吊坠被民警起获。
2018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用铁斩撬开孝义市兑镇镇后庄村王某丙家院门、窗户后进入屋内,又用铁斩撬开箱子,盗走1个玉吊坠等物品,后该玉吊坠被民警起获。
2019年1月24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冯某乙家院中,用铁斩撬开窗户并打碎玻璃后进入屋内,盗走1个银手镯、1个玉手镯、约5瓶红盖红汾酒、约30元硬币、3到4枚铜钱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物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9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用铁斩撬开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白某某家院门、房门,并打碎玻璃后进入屋内,盗窃10余瓶汾酒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物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9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李某某家院中,后进入屋内用铁斩撬开衣柜抽屉,盗走1个银锁、1条金手链、约100元硬币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硬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银锁和金手链被民警起获。
2019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冯某丙家院中,从窗户爬进屋内,后又用铁斩撬开抽屉、柜子,盗走1个玉手镯、2瓶20年汾酒、2瓶10年汾酒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酒以约500元的价格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玉手镯被民警起获。
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后庄村段某某家院中,并打碎玻璃后进入屋内,从柜子里盗走1盒酒。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盒酒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8年12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后庄村任某某家院中,并打碎玻璃后进入屋内,从柜子里盗走3盒福烟。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烟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8年12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后庄村张某丁院中,并打碎玻璃后进入屋内,用铁斩撬开箱子,盗走5个铜钱、一根烟杆、一个锡质小酒壶、20张2角的旧版人民币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物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9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冯某丁家院中,用铁斩撬开房门进入屋内,盗走400张1元旧版人民币、一些1分/5分/1角的硬币,2瓶白酒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物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9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冯某戊家院中,用铁斩撬开房门并打碎玻璃后进入屋内,盗走20、30枚1元/5角/1角的硬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物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冯某己家院中,并打碎玻璃后进入屋内,用铁斩撬开箱子,盗走1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钱全部挥霍。
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王某丁家院中,用铁斩撬开窗户后进入屋内,因没有找到值钱物品遂离开。
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冯某庚家院中,并进入屋内,因没有找到值钱物品遂离开。
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冯某辛院中,用铁斩撬开房门、打碎玻璃后进入屋内,盗走1个玉手镯、400元人民币、约10枚铜钱、1对银手镯。后被告人赵某某将现金全部挥霍,将其他物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9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冯某壬院中,用铁斩撬开窗户、打碎玻璃后进入屋内,盗走几瓶白酒。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这些酒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
2019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用铁斩撬孝义市兑镇镇石践村冯某癸家院门时被群众发现,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将盗窃物品卖给介休那名收古董的男子,共获利30000余元,部分物品被民警起获。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些被起获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物证照片:作案工具及部分被盗物品照片;
3、宝石及贵金属饰品检测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意见;
4、被害人张某甲、冯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5、证人冯某子的证言;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盗窃冯某癸家财物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成栋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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