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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23211996********,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组**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曾经在东某某军粮城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打过工,熟悉公司内情况的便利条件,多次来到该公司员工宿舍内盗窃手机、手表、现金等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所得赃款予以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下旬某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富士达自行车厂员工宿舍**室内,盗取王某某放置在床头的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卖于华琳手机通讯店得款250元。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93元。

    2、2019年11月下旬某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富士达自行车厂员工宿舍**室内,盗取崔某某放置在行李箱内的金色邦顿BD-7116G手表一块。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17元。

3、2019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富士达自行车厂员工宿舍**室内,盗取马某某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及现金50元人民币。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95.33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赵云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光盘3张。

   7、随案移送一次性黑色口罩14个和VIVOX21白色手机1部,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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