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2020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成都市双流区金河路运动公园内将被害人秦某某一部绿色苹果iphone1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83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萍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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