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经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六次携带砂刀等作案工具,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威远县广播电视公司架设于威远县高石镇境内伞岭村7组、伞岭幼儿园等处的闭路电视电缆线。
2019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赵某某在威远县高石镇伞岭村1 组民新小学旁,破坏并盗窃电视电缆线10余米后,被守护的广电公司工作人员挡获。
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某破坏的电缆共1040米,成新率50%,鉴证金额为2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三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裕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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