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现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新冠疫情”导致经济压力大,遂萌生了对其朋友被害人徐某某在新华路**号经营的“**烟酒商行”门市部进行盗窃的想法。后赵某某带上一纸箱并穿戴雨衣、口罩、手套,骑电瓶车前往了新华路**号“**烟酒商行”门市部,随后以暴力方式将门把手破坏进入门市部内盗走一纸箱整条香烟。当日赵某某就将所盗窃的香烟放在自己的店铺内进行售卖。截止案发,赵某某已售出部分所盗香烟,价值6640元;民警对剩余香烟进行了扣押。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剩余香烟价格为775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徐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恩春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2182****。
2.全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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