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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村。2019年8月8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台屯垃圾场附近,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关某甲、关某乙(另案处理)先后7次用胶皮管盗取关某甲、关某乙所驾驶哈尔滨市道里区清洁大队垃圾运输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900余升(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5435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北省唐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彦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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