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9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县**镇**路**号。2020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1日晚,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路桥区**街道**号,窃走事主王某甲放在此处一个酒坛里面的五斤白酒。
2、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路桥区**街道**家园,窃走事主郭某某窜停放在此处一辆车牌号为浙J*****货车内的一个黑色阿迪达斯布包和一块玛莎拉蒂牌手表。经鉴定,该布包价值人民币66元,手表价值人民币833元,现赃物已发还事主。
3、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路桥区**街道**号门前,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走事主郭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车牌为皖S****面包车的数十元现金。
4、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路桥区**街道**号,窃走事主王某乙停放于过道旁车牌为黄岩******号灰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33元,现赃物已发还事主并取得事主的谅解。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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