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白色起亚轿车来到**县**小区东门**超市,将超市门前被害人刘某某内装拖布的快递包裹盗走。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拖布价格为人民币68元。
2.2020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来到**县**小区**超市,将超市门前被害人王某甲内装手扮的快递包裹盗走。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扮价格为人民币675元。
3.2020年1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来到**县**小区**超市,将超市门前被害人杨某某内装儿童手表、被害人王某乙内装四本备考书的快递包裹盗走。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儿童手表价格为人民币99.08元;四本备考书价格为人民币89元。
4.2020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来到**县**小区东门**超市,将超市门前被害人史某某内装纸尿裤的快递包裹盗走。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纸尿裤价格为人民币105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作案4起,被盗物品价格合计人民币1036.0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或予以赔偿。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行政拘留届满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淘宝购物及网上记录截图照片、辨认现场照片、台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柯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史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辨认笔录:台安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柯某某辨认赵某某笔录、赵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超市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项春刚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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