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9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中旬至9月26日期间,多次串入南充市顺庆区青年街14号附7号,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宏睿副食”库房內,以借用上厕所的名义趁人不备,先后十多次在库房内盗窃中华牌香烟(硬,粗支)二条、芙蓉王(粗)三条、南京(金陵十二钗烤烟,细)三条、X娇子生肖二条、黄金叶(小目标)一条、利群(细)三条、天子(硬,粗)二条、紫云二条、凤凰(粗支)一条、X娇子二条、利群(细长)三条。各类香烟共计24条,供自己吸食。经认定,被盗香烟24条价值5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提取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检察官助理:弋坤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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