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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赵某某,1978年****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金锣福火腿肠一捆、蒙牛原味风味发酵乳一盒。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5元。

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于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官厅水库鲜鸡蛋两盒。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元。

2019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小酥饼一盒、好实惠牌白胡椒粉一袋、良食记牌五香粉一袋、群青美家不锈钢刨丝器一个、缤纷田园谷物鲜鸡蛋24枚、大红门松仁肉肚一个、稻香村黄油枣泥一袋、花生米一袋、鸡大腿一袋、鸡翅中一袋、火龙果一个、猕猴桃一袋。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6.76元。后超市工作人员将其拦住并报警。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物美超市价格明细、委托书、会员消费流水详情、谅解书、证明、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维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3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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