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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5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因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

遂产生了盗窃摩托车及饭馆、茶楼内现金来缓解经济压力的想法,为避免在作案时被监控捕捉到其面部特征,便购买了半面罩、口罩、医用手套来进行伪装。

1、2019年12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从梓潼县窜至剑阁县**镇,在**镇**街移动营业厅门前,以钥匙开锁的方式将刘某某的一辆**牌125排量橙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秘密盗走,盗窃得手后驾驶该摩托车返回梓潼县。经剑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在被盗基准日价格为2268.00元。

2、2019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盗

窃的刘某某的摩托车从梓潼县窜至剑阁县**镇,在**场镇**街“**网吧”休息一晚后,于12月27日凌晨4时许走出网吧,发现左某某的一辆白色**神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停放在该网吧楼下路边,遂将其之前盗窃的刘某某的摩托车骑至被盗窃地点丢弃,使用面罩进行伪装后返回“**网吧”门前,以推车换锁方式将左某某的摩托车盗走,盗窃得手后驾驶该摩托车向梓潼方向行驶。2020年1月17日,赵某某在绵阳以1150.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左某某的摩托车出售给赵某某(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剑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在被盗基准日的价格为2912.00元。

3、2019年1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盗

窃的左某某的摩托车行驶至剑阁县**乡**街,使用面罩进行伪装后,趁无人之际以翻墙方式进入“**饭店”一楼,在该饭店一楼吧台处找出收银台钥匙,开锁秘密窃取收银台内现金180.00元,盗窃得手后驾驶该摩托车返回梓潼县城。

4、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盗窃的左某

某的摩托车从梓潼县窜至剑阁县**镇,在**镇住宿一晚后,于1月8日晚21时许驾车途径**仙镇向**乡方向行驶,伺机寻找作案目标。1月9日0时许,行驶至**乡**村**组**大桥桥头时,发现杨某某停放的红白色客车车窗未关,遂趁无人之际以翻窗的方式进入该大巴车内,在该大巴车最后一排座位处秘密窃取杨某某的黑色索尼牌照相机一部、深灰色大疆牌御2无人机一架、无人机专用电池二块、无人机专用挎包一个、Insta360onex运动全景相机一部及支架、闪迪牌内存卡二张,盗窃得手后驾驶摩托车向**山镇方向逃离。2020年1月9日、10日,赵法保将盗窃的Insta360onex运动全景相机、索尼牌照相机、大疆牌御2无人机在绵阳市**区**广场分别以1120.00元、2000.00元、4600.00元的价格出售。经剑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在被盗基准日的价格共计为12713.00元。

5、2020年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盗窃的左某某的摩托车窜至剑阁县**镇寻找作案目标。在**场镇使用半面罩、医用橡胶手套进行伪装后,以翻窗方式进入**镇**巷“**”火锅店盗窃未果。后步行至**街**号,趁无人之际以翻窗方式进入李某某茶楼内,分别在该茶楼吧台处抽屉内、抽屉下方木柜中秘密窃取现金2000.00元、5元面值美元2张(折合当日汇率69.00元)、2条未拆封硬“中华”牌香烟后翻窗逃离现场,后驾车返回梓潼县。2020年1月19日,赵某某将盗窃的2条硬“中华”牌香烟在绵阳市以700.00元的价格出售。经剑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香烟在被盗基准日的价格为860.00元。

6、2020年1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盗

窃的左某某的摩托车从绵阳市窜至剑阁县**镇,在**镇**宾馆休息一晚后,于1月12日凌晨驾车向**方向行驶,当日凌晨4时许途径剑阁县**乡**铺(小地名)时便寻找作案目标,使用半面罩进行伪装后,趁无人之际进入**铺“**酒家”一楼,秘密窃取了该酒家老板杜某某放在一楼柜台第一层抽屉内的现金230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330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被盗的现金及财物损失,被害人对赵某某给予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青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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