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工程有限公司宿舍**房盗窃了被害人高某某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及人民币200元。2020年1月11日,赵某某使用自已的pos机盗刷了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人民币3000元。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和解,高某某于同日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赵某某的法律责任,高某某于同日收到赵某某家属赔偿款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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