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银行**侧人行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两台共价值人民币2120元的苹果IphoneX手机和小米RedmiNote2手机。
2020年9月2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到上述小米手机,2020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从购赃人员徐某某处扣押到上述苹果手机,2020年10月12日已将上述两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运开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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